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應用若干問題的探討
作者:岳修奎 作者單位:中聯資產評估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關鍵詞:資產評估 價值類型 市場價值 可變現凈值 在用價值
價值類型是指反映評估對象特定價值內涵、屬性和合理性指向的各種價值定義的統稱,包括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包括投資價值、在用價值、清算價值、殘余價值等。價值類型是資產評估機構在受托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前就應當明確的一項評估業務基本事項,也是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披露的一項必要信息,更是資產評估師在執業中結合評估目的、市場條件和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予以深刻理解、恰當選擇、合理定義、客觀揭示的一項極為重要的評估要素。正如《國際評估準則》所言,“價值類型描述了報告價值基于的基礎假設,根據評估業務約定的評估目的選擇恰當價值類型是非常重要的,價值類型可能影響或支配評估師對于方法、輸入參數和假設的選擇,最終影響評估結論!眹H評估準則不僅用了大量篇幅單獨詳細闡述價值類型,并將對價值類型的要求融入“評估途徑和方法”“資產準則”等其他準則之中?梢钥闯,價值類型是資產評估的靈魂。實務中,由于對價值類型的理解還不夠透徹,評估師常常會因對價值類型的選擇而感到困惑,更因對價值類型的定義與應用不當,導致評估結果未能真正反映資產在特定條件下的價值內涵而難以被市場所認可,直接影響到評估行業的社會公信力。為此,筆者結合多年的評估實踐和思考提出以下問題與大家共同探討,借以促進評估執業質量的進一步提高。
一、企業價值評估中涉及的價值類型
企業價值評估對象包括企業整體資產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和股東部分權益價值,在以產權交易為目的的評估中,一般情形下會選擇市場價值,針對明確的特定投資者時,也可以選擇投資價值。企業價值評估實務中針對價值類型的選擇方面基本不會出現大的偏差,但在定義和應用價值類型方面,存在未能恰當體現特定條件下價值類型內涵和屬性的情形,相關參數的選取未能與所選擇的價值類型相匹配。這些問題在資產基礎法和收益法評估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一)資產基礎法評估中價值類型的應用
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價值時,由于評估報告只要求披露針對評估對象的價值類型,而不涉及被評估單位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價值類型,因此后者往往為大家所忽略。事實上,各項資產和負債價值類型的選擇與定義,對于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相應價值類型的評估結論同樣至關重要,各項資產價值的計算錯誤也必將導致最終評估結論有失偏頗。對此,《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第三十七條就規定,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各項資產的價值根據所選用的適當具體評估方法得出,所選評估方法可能有別于其作為單項資產評估對象時的具體評估方法,應當考慮其對企業價值的貢獻。在持續經營前提下,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其價值通常受其對企業貢獻程度的影響。另外,《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第十八條也指出,“執行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是企業或者整體資產中的要素資產,并在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只考慮了該要素資產正在使用的方式和貢獻程度,沒有考慮該資產作為獨立資產所具有的效用及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等對評估結論的影響,通常選擇在用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鄙鲜鲈u估準則規定使我們認識到,資產基礎法評估中分別評估各項資產的目的,并非要告訴委托方該等資產單獨交易下的市場價值,而是為了確定被評估企業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即評估凈資產的市場價值或投資價值,但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價值類型并不一定等同于評估對象的價值類型。
由于各項資產的自身特點不同,用途和持有目的不同,其表現出的價值類型也會各有差異。一般而言,在企業價值評估中,對于被評估單位所擁有的正常經營所必需的要素資產,其價值類型應該選擇“在用價值”,對于其他資產則需要視情況選擇“市場價值”“可變現凈值”或“殘余價值”等其他價值類型。固定資產等生產資料,是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能長期發揮作用而不改變其實物形態的勞動資料,系自用性質,價值類型通常選擇在用價值,且大都可以通過重置的途徑采用成本法的思路評估,其重置價值不僅包括固定資產本身的購置價或建安成本,還應當包括必要的勘查設計費、建設單位管理費、運雜費、安裝費、資金成本等其他間接費用,乃至建設單位合理利潤;原材料是用于生產加工成產品后對外銷售的勞動對象,也屬于自用性質,同樣可以根據替代性原則,采用重置成本法的方式確定其在用價值;而針對尚未完工的在產品或已經加工完成入庫的產成品而言,其持有目的最終是要對外銷售,所選擇的價值類型更近似于會計準則中的可變現凈值,只是需要視暢銷程度確定是否扣除后續加工和銷售環節所創造的適當利潤,與會計準則規定的存貨可變現凈值并不完全一致;對于企業閑置待處置資產的價值類型通常宜選擇市場價值并扣除必要的處置費用;已經報廢或淘汰資產的價值類型則為殘余價值。所有這些均需要評估師基于企業價值評估的特定目的,以市場參與者的視角來審視和評判。
(二)企業價值評估中投資性房地產價值類型的具體應用
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價值時,時常會遇到投資性房地產的評估問題,由于其自身特點及會計核算的復雜性,在這里有必要單獨展開論述。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企業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可以采用成本計量模式,也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那么在企業價值評估中采用何種“計量模式”(價值類型)呢?筆者以為,基于前文的理論分析與投資性房地產的特點,選擇“可變現凈值”或“現值”更能滿足企業價值評估的特定要求,而不論企業賬面按照何種模式計量。這里的可變現凈值是借用了會計準則中關于存貨后續計量時采用的一個概念。會計準則指出,“所謂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顒又,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蓖顿Y性房地產雖然不是存貨,但二者都有追求轉讓時獲取增值收益的共同點,因此,可以選擇可變現凈值。企業價值評估中,投資性房地產最終評估價值的高低,不僅取決于其自身市場價值的大小,還與對外處置時所發生的處置費用的多少有關,其中最大的處置費用就是相關稅費,包括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這些處置費用在房地產單獨交易目的下市場價值或公允價值的評估時都不會涉及,但在企業價值評估中則需要充分考量。
例如,某公司于2013年花費1000萬元購置的位于某市新建高鐵站附近的一幢寫字樓,全部對外出租,目前賬面價值按照成本模式計量為750萬元,如按照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則為2000萬元(基本等同于市場價值),類似寫字樓的銷售費用通常為市價的1%。假如該寫字樓對外轉讓,在不考慮契稅等其他稅費的情況下,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考慮每年加計扣除5%)150萬元、企業所得稅270萬元,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可變現凈值為1560萬元(2000-20-150-270),這就是該寫字樓在評估基準日對企業價值的貢獻額,并非其單獨交易下的市場價值或公允價值2000萬元。如果不加分析,直接以其市場價值作為評估結果,極有可能導致企業價值高估。當然,在企業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時,還需要同時考慮企業賬面已經反映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另外一個思路就是,采用收益途徑評估該寫字樓長期持有前提下對企業價值的貢獻,即將該寫字樓視同企業一項可以獨立獲取收益的經營性資產,則采用收益法評估該寫字樓的在用價值為1600萬元,基本與其可變現凈值相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收益法評估寫字樓時依舊不同于單獨交易目的下市場價值的評估,而是采用稅后凈收益與稅后折現率折現的方式確定評估值,其中所得稅費用的計算采用企業賬面歷史成本而非市場價值,這是因為該寫字樓的增值部分不能改變其原有的計稅基礎而不具有抵稅效應。同時,基于長期自持假設而無需考慮土地增值稅的扣除。
以上兩種思路的假設前提與估算過程自成一體,但評估結果趨于一致,進一步反映了在企業價值評估中各項資產對企業價值的貢獻并不必然等同于其市場價值或公允價值,尤其是在市場價值與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偏離較大之時。
(三)收益法評估中價值類型的應用
以一般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對企業預期收益進行合理預測,是采用收益法評估企業市場價值的基礎。實務中評估師往往基于企業歷史經營業績直接推算未來預期收益,但忽略了對歷史經營業績中可能存在的非經常性損益的調整,以此折現所確定的評估結果自然難以恰當揭示資產的市場價值。因此,評估市場價值時,我們需要基于市場參與者的視角,以最高最佳用途作為價值前提,分析和判斷企業現有的商業模式和生產經營是否具有普遍性、可持續性,對企業歷史經營中存在的關聯交易、特定條件下獲取的訂單(如疫情、戰爭、地震等)、政府補貼(如科技進步獎勵基金、招商引資政策)和不具普遍意義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優惠政策實施的區域、行業和期間),以及現有的生產流程、產品結構等方面重新梳理和審視,并視情況作出必要的調整,在此基礎上估算預期收益,以恰當反映一般市場參與者正常經營下的客觀收益水平。不僅如此,在企業價值評估中,對于企業當前的融資能力、融資渠道、資本結構和資本成本也需要加以分析,并基于一般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判斷企業現有融資方式和融資規模的合理性,是否需要調整,判斷作出調整的可行性,進而得出與價值類型和預期收益風險水平相對應的折現率。
有時候,收益法的評估結果并不能完全反映評估對象的市場價值,對此,國際評估準則就特別指出,“采用收益途徑時,還可能需要對評估結果進行一些調整,以反映在現金流量預測或采用的折現率中沒有考慮的事項。例如,對被評估權益的市場流通性所進行的調整,或者根據被評估權益在企業中是控制權益還是非控制權益所做的調整!币虼,評估中需要結合評估對象自身條件和評估目的所對應市場條件等因素,對收益法的評估結果進行必要的修正。
當評估投資價值時,需要基于特定投資者的視角,遵循《企業并購投資價值評估指導意見》的規定,分析和判斷企業并購可能產生的管理協同效應、經營協同效應、財務協同效應和其他協同效應,合理選擇相應的經濟技術參數,充分理解并體現投資價值與市場價值在預期收益和折現率等關鍵參數的選取和確定方面存在的差異。
總之,在采用收益法評估企業價值時,所確定的假設前提、選取的參數,均需要與評估目的、價值類型相匹配、相對應、相吻合。
二、資產減值測試評估中價值類型的應用
資產減值測試評估是評估師參與最多的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需要減值測試的資產又多以存貨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商譽等長期資產為主。當前,資產減值測試評估中存在的問題根源在于,評估師缺乏對會計準則主動學習的精神,未能深入領會并貫徹執行會計準則有關資產計量屬性、期末計量和減值測試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在以資產減值測試為目的的評估中依舊延續一般產權交易目的下的評估假設前提和思路,相應價值類型下的評估結果與會計計量屬性未能完全匹配,存在“答非所問”“文不對題”的情形,難以很好滿足企業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根本需求。
(一)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資產負債表日,當存貨成本低于可變現凈值時,存貨按成本計量;當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時,存貨按可變現凈值計量,同時按照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逼髽I在期末需要對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進行評估,以判斷存貨是否需要計提跌價準備,存貨評估時選擇的價值類型就是其會計計量屬性——可變現凈值。企業會計準則進一步指出,“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痹u估師執行存貨可變現凈值評估業務時應當認真遵循上述會計準則的規定,并注意與一般產權交易目的評估的區別。
1.原材料可變現凈值的評估與企業價值資產基礎法評估中原材料的評估思路不完全相同。前者往往采用市場法以估計售價為基礎確定評估值,后者則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法以原材料的進價為基礎確定評估值。實務中,我們注意到,某些原材料可能因市場上同類原材料價格不斷下降而減值,但如果將其加工成產品再對外銷售的話,由于下游產品的降價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依會計準則采用“倒算”思路得出的可變現凈值并不一定會低于賬面價值,也就無需計提跌價準備,此時,如果采用重置成本法評估的話則很可能導致評估減值,進而誤導企業財務人員作出不恰當的賬務處理。反之,原材料本身可能并未降價,但加工后的產品出現了明顯的價格下降,該原材料極有可能需要計提跌價準備。因此,評估中需要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思路執行。
2.產成品、半成品可變現凈值的評估中,不需要扣除后續加工和銷售環節利潤。上述存貨可變現凈值的定義已經非常清晰地表明不需要扣除“適當利潤”,而企業價值評估中產成品的評估正如前文所述,需要視其暢銷程度,確定是否扣除以及扣除多少后續加工和銷售環節創造的利潤。
3.存貨可變現凈值評估中扣除的費用通常不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除銷售費用以外的其他期間費用。實務中,尤其是在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存貨減值測試評估時,評估師習慣于一般房地產交易目的下假設開發法的應用思路,在存貨可變現凈值的評估中扣除公司層面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投資利息),這樣得出的評估結果其實是在建開發產品等存貨的市場價值或在用價值,并非會計準則規定的可變現凈值。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司層面的管理費用與項目開發并無直接關系,與項目直接相關的項目開發管理費用可計入間接開發成本考慮。存貨可變現凈值的大小與形成存貨的資金來源無關,這就如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明確的“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也不應當包括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的道理是一樣的,因此,存貨可變現凈值的評估中不需要扣除財務費用。
4.可變現凈值評估涉及的相關稅費的估算應當體現減值測試的特定目的。會計準則未明確相關稅費的具體稅項明細,這需要評估師從評估目的和相關性等方面加以綜合分析和判斷。筆者認為,可變現凈值評估中涉及的相關稅費主要包括存貨銷售環節發生的城建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不包括企業發生的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等其他與存貨生產和銷售無直接關系的稅費。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存貨的估計售價中本就不含增值稅,自然無需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生的契稅,構成存貨的賬面成本,不屬于未來將要發生的稅費,未來將要發生的契稅由承受人或購買者承擔,因而也不涉及契稅的扣除。
是否需要扣除企業所得稅呢?實務中常常有評估師對此倍感困惑。筆者經分析后認為,在存貨可變現凈值的評估中無需扣除企業所得稅。一是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特征表現為存貨的預計未來凈現金流量”,資產減值測試中,“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不應當包括與所得稅收付有關的現金流量”,現行會計準則對此已有類似規定;二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前提是存在應納稅所得額,而存在與存貨直接相關的應納稅所得額則通常意味著存貨銷售會產生盈利,將盈利中的一部分用于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并不會導致其可變現凈值低于賬面價值而出現減值,不考慮所得稅的影響并不影響企業對存貨是否減值的判斷;三是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因素具有一定的復雜性,通常存在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綜以分析,不建議在可變現凈值的評估中考慮扣除企業所得稅。
同理,在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存貨可變現凈值評估時也不需要扣除土地增值稅,盡管土地增值稅與房地產銷售密切相關,但由于該稅的征收同樣基于土地增值,因而土地增值稅的扣除與否并不影響對該存貨是否存在減值的判斷。
(二)長期資產減值測試評估中涉及的價值類型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等長期資產的減值測試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以下簡稱“8號準則”)的規范。
1.價值類型的選擇。8號準則明確指出,“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辟Y產減值測試就是通過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相比較來判斷是否減值。該準則同時規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由此可見,資產減值測試的評估中可能涉及可收回金額、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公允價值”)和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以下簡稱 “現值”)三種價值類型(計量屬性)。實務中部分評估報告僅僅披露可收回金額或公允價值或現值一種價值類型的做法,不利于企業財務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應用評估結論。評估報告應充分揭示價值類型選擇的思路和理由,完整披露所涉及的全部必要價值類型的評估過程。
2.減值測試中公允價值計量相關準則依據的變化。資產減值測試主要適用于8號準則的規定,但在涉及公允價值計量時,8號準則中的某些規定已被《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以下簡稱“39號準則”)所替代,因此,評估中應該與時俱進,按照最新的39號準則的規定計量公允價值。8號準則第八條曾規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確定;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在不存在銷售協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可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估計;企業按上述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公允價值的,應當以該資產現值作為可收回金額。上述規定意味著資產減值測試中公允價值的計量要么采用“銷售協議價格”,要么采用市場法評估確定,要么直接以現值作為可收回金額。而39號準則則給出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更多路徑,當市場法難以確定公允價值時,還可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等其他估值技術來評估確定。但,實務中依然有評估師在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時引用8號準則的規定,且以現值直接作為可收回金額,未能體現39號準則對公允價值計量的新要求。
3.多種途徑評估后公允價值的確定。39號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使用與其中一種或多種估值技術相一致的方法計量公允價值。企業使用多種估值技術計量公允價值的,應當考慮各估值結果的合理性,選取在當前情況下最能代表公允價值的金額作為公允價值。這就是意味著,一方面,評估可以采用一種最能代表公允價值的評估方法,這與《資產評估法》第二十六條“除依據評估執業準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不會采用兩種評估方法評估結果的簡單或加權平均的方式來確定公允價值,這與一般資產評估尤其是房地產估價中針對評估結果的確定方式是有區別的。
4.流動性折溢價、控制權溢價或少數股東權益折價等價值影響因素的處理。39號準則規定,企業采用估值技術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選擇與市場參與者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中所考慮的資產或負債特征相一致的輸入值,包括流動性折溢價、控制權溢價或少數股東權益折價等。而《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規定,“如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考慮控制權和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其原因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憋@然,在執行財報目的評估業務時“應當”考慮上述價值影響因素,而不能像一般評估項目那樣僅僅披露而已。
5.現值評估中會計準則就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和折現率所作出的特殊規定。一是企業管理層應當在合理和有依據的基礎上對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整個經濟狀況進行最佳估計。應當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后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進行估算。二是建立在預算或者預測基礎上的預計現金流量最多涵蓋5年。三是應當以資產的當前狀況為基礎,不應當包括與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尚未作出承諾的重組事項或者與資產改良有關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四是不應當包括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與所得稅收付有關的現金流量。五是折現率是反映當前市場貨幣時間價值和資產特定風險的稅前利率。以上規定充分體現了會計準則針對資產減值測試的特別要求,是會計準則謹慎性原則的重要反映,評估中需要注意與前文所述企業價值收益法評估的區別。
當前,國際會計準則正在就商譽減值測試的相關規則進行改革,包括允許采用稅后現金流和稅后折現率折現的方式確定現值,取消現值估算中不能包括尚未作出承諾重組事項或者與資產改良有關的某些特定現金流量的限制,這一改革被視為對現值估算方式的簡化,也更加接近一般企業價值評估的思路。但在中國會計準則尚未就此作出同步修訂的情況下,評估師仍然需要遵循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并能夠伴隨中國會計準則的修訂而適時做出調整。
江蘇某造船廠因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被銀行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后裁定拍賣抵押物——在建散裝貨船償債,某評估公司接受法院的司法鑒定委托后,對該抵押物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以確定拍賣底價。評估公司聘請了某造船廠專門負責船舶報價的工程師作為外聘專家,依據現行船舶制造定額,按照評估基準日的材料、人工、費用水平,并考慮合理利潤及完工進度對該在建船舶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580萬元。法院委托拍賣行以此為底價先后進行了兩次拍賣,均以流拍告終。為此,評估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是否可以在本次船舶拍賣評估中選擇清算價值,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分析,法院不同意的原因在于,現有法律法規中尚未明確涉執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采用清算價值,以市場價值作為評估價并以此為基礎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更有利于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清算價值是通常適用于破產清算需要考慮快速變現因素時的一種價值類型,正常司法拍賣留有足夠的時間來滿足市場參與者的理性決策。
這個項目之所以因評估師的高估而多次流拍,根本原因在于,評估師在對在建船舶進行評估時沒有考慮航運行業景氣程度和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對資產價值的影響,而是直接采用重置成本作為市場價值。這在一般情況下是可行的,但在市場存在嚴重過剩、行情較差的情況下,售價很難以覆蓋成本,重置成本的評估結果也就很難真實反映資產的市場價值。上述在建船舶,之所以要走上司法拍賣之路,主要是因為當時航運業經營慘淡,反映國際航運運費價格的代表性指數——波羅的海干散貨指數(BDI)已從高達11000點,下跌到了300余點,這艘船之所以拍賣正是因為行業不景氣船東棄單不愿意再支付進度款所致,船東寧愿損失已經支付的預付款也不愿再繼續投資。恰當的做法應該是,首先采用市場法評估該船建成后的市場價值,然后再扣除繼續建造所需花費的成本費用和必要利潤后確定在建船舶的市場價值。由于建成后船舶的市場價值源自市場調查和詢價,由此得出的評估結果自然能夠得到市場的認可而不會再出現流拍。
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評估的目的是為人民法院公平、公正、高效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提供價值參考,根本目的是通過拍賣、變賣等途徑對執行財產進行處置、變現、償債,為此,中評協印發的《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中評協〔2019〕14號)就規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的價值類型一般為市場價值”。因此,我們在涉及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評估時所選擇的價值類型應當為市場價值,這是毫無疑問的,問題在于定義市場價值內涵和求取評估市場價值時,能否充分考慮到資產處置、變賣、“脫手”這一特定交易行為對資產價值的影響,并在評估方法的運用、參數的選取、價值內涵的構成等方面,摒棄資產基礎法評估中常有的資產重置或購進的固有思維,避免執行財產評估結果背離市場價值而影響司法執行效率和質量的情況發生。
綜上所述,價值類型代表著資產的價值內涵和計量屬性,不同評估目的下的價值類型不同,自身條件和市場環境差異同樣影響著價值類型的選擇與應用,評估中務必要結合實際情況恰當選擇、合理定義、審慎評估價值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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