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v id="kmgqs"><code id="kmgqs"></code></nav>
    <menu id="kmgqs"></menu>
  • <xmp id="kmgqs"><nav id="kmgqs"></nav><xmp id="kmgqs"><nav id="kmgqs"></nav>
  • 設為首頁   |  添加收藏    當前時間:2011年3月23日
     www.pepecangrejo.com ■
    研究開發
    首頁 >> 研究開發 >> 論文發表

    資產基礎法下企業價值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探究

     

    岳修奎

     

    【摘要】 企業并購的不斷發展,促使投資人越來越注重考察目標公司資產評估結果和交易定價的合理性。尤其是針對擁有大量不動產的企業,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時主要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然而目前評估實務界對于是否考慮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尚未形成廣泛的共識,評估結果屢屢受到投資人和監管部門的質疑。筆者通過對國際評估準則、中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的梳理與學習,借鑒國際評估專家的成熟做法,結合自己多年的評估執業實踐和對此問題的深入探究,提出了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價值時,借用我國會計準則中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兩個會計科目,并采用與會計準則相類似的處理方法或折現的思路,在切實可行及必要的前提下,恰當考慮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以更加全面、客觀、公允地反映被評估單位的股權價值。

     

    【關鍵詞】企業價值評估 資產基礎法 評估增減值 所得稅影響

     

    資產基礎法是企業價值評估的三大基礎方法之一,在國企改革改制評估中曾一度占據主導地位,但近年來資產基礎法在實際應用中也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其中,是否需要考慮被評估單位主要資產的評估增減值對企業價值評估結果的所得稅影響就是焦點問題之一。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建設突飛猛進,部分城區企業擁有的不動產大幅度升值,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嚴重背離,這使得以股權轉讓為目的的資產基礎法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問題變得更加突出,在現行資產評估準則尚未給出比較明確的處理意見的情況下,評估業內與市場主體尚未就此形成廣泛的共識。為此,筆者結合自己多年的評估實踐和不斷思考,借鑒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評估準則的理念和思路,參考國際評估專家較為成熟的實際做法,提出自己粗淺的看法,希望能夠促使評估行業進行更為深入的探究,以勤勉盡責態度,全面而充分地識別與估算被評估單位的各項資產與負債,切實將資產基礎法運用得當,從而不斷提高資產評估行業的整體執業水平和社會公信力,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一、問題的提出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個例子。甲企業(購買方)以現金對價15000萬元收購了乙企業(被購買方)100%股權,假設在購買日乙企業凈資產賬面價值為10000萬元,經資產評估機構采用資產基礎法確定的評估值為15000萬元,交易雙方協議約定的交易對價以資產評估結果為準,因此雙方初步確定的交易對價為15000萬元。另據了解,被購買方是一家醫藥生產企業,主要生產傳統的仿制藥,多年來的經營業績不甚理想,勉強維持,本次資產評估增值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使用權價格的上漲,被購買方所在地區用地相對緊張,地價上漲較快。評估師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中沒有考慮本次評估增值對股權價值的所得稅影響,但作為特別事項在評估報告中進行了披露和提示,即,“在資產基礎法評估時,未對資產評估增減額考慮相關的稅收影響”。

     

    (一)購買方的質疑

    購買方系當地的一家國有制藥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規模不斷壯大,苦于現有產能受限,急需通過并購以獲取擴大生產所需的土地和其他基礎設施。在實施本次并購過程中,購買方的上級主管部門在項目審批時對上述資產評估報告提出了質疑,認為評估師在資產基礎法評估中沒有考慮評估增值的所得稅影響有高估企業股權價值之嫌。而且,如果確有必要就應當在評估過程中加以量化,而不是僅僅以特別事項披露的形式將問題推給委托方,這不是負責任的專業機構應有的態度。評估師給出的解釋是,不考慮評估增減值涉及的所得稅影響是目前行業通行的慣例,且已在評估報告中作出披露,如購買方認為該因素對評估價值影響較大,可以在交易定價環節自行協商解決。

    近年來,來自交易相關方尤其是購買方的類似質疑越來越多。

     

    (二)會計師的困惑

    同樣是上述案例,假如雙方依據資產基礎法的評估結果確定了交易對價為15000萬元,購買方的財務人員在進行合并對價分攤(PPA)時卻又產生了新的困惑。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時,購買方需要進行合并對價分攤,即將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和負債之間分配,確認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對于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商譽,對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存在差額的,需要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所得稅準則”)的規定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由此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不再折現。

    購買方按照上述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合并對價分攤,假設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并購時資產基礎法評估涉及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評估結果基本一致,由于所取得的被購買方土地使用權的公允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相比存在5000萬元的增值,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250萬元(假設企業所得稅率為25%),因此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3750萬元(15000萬元-1250萬元=13750萬元),在合并對價為15000萬元的情況下,產生合并商譽1250萬元。

    商譽的出現讓購買方的管理層和財務人員很是費解,他們認為這種情形下商譽的出現與被購買方的實際情況不符。如上所述,被購買方并不具備存在自創商譽或合并商譽的基礎,公司所擁有的主要資產就是土地使用權和固定資產,經營業績與同行相比并不十分突出,技術研發力量也一般,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更是微乎其微,不存在產生預期超額收益的可能,雙方的并購也不涉及協同效應的考量,因此,商譽的出現是不可接受的。

    由于這一現象帶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部門也曾組織會計專家就此問題進行過討論,并將合并商譽劃分為“核心商譽”與“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而形成的商譽”兩個概念的商譽。同時,對于商譽的后續計量也提出了兩個不同的觀點,其一就是:對于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而形成的商譽,隨著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轉回而減少所得稅費用,此類商譽的可收回金額實質上即為減少的未來所得稅費用金額。隨著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轉回,其可減少未來所得稅費用的金額也會相應減少,導致其可收回金額小于其賬面價值,因而應逐步就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計提相應金額的減值準備。但另有觀點認為,多數情況下,商譽的構成及遞延所得稅的影響非常復雜,涉及多項資產,對應關系不夠直接明了,因此不宜將該部分商譽隨著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轉回作出相應的處理。上述觀點并未平息業內對此問題的爭議,且未有得到我國會計主管部門的肯定,也未得到實務界的普遍認可,實務中商譽減值測試大都依舊遵循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來處理。

    事實上,問題的根源在于評估師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被購買方股東權益價值時,沒有考慮資產評估增減變化對評估結論的所得稅影響,從而高估了被購買方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且交易雙方在確定交易對價時也未能對此引起足夠的重視,形成了事實上“買貴了”的后果。

     

    (三)監管部門的關注

    2020年12月,某上市公司收到了證券交易所下達的公司向關聯方增資有關事項的問詢函,該問詢函顯示:公告披露,截至2020年10月31日,企業凈資產賬面價值4.06億元,評估值19.65億元,評估增值率384.34%。增值率較高的主要原因系某商場-1至5層商鋪大幅增值,其賬面凈值5.59億元,以市場法和假設開發法進行評估,評估值為20.19億元。請公司補充披露:結合某商場商鋪不同經營模式(如租賃或銷售等)所占比例和現金流量特征,說明僅以市場法對其評估的合理性;某商場的具體評估過程,包括可比交易案例的位置、面積、單價、成交時間及具體調整因素,某商場商業街歷史年度銷售價格、面積等,說明評估結果的合理性。請評估師發表意見。

    從上述證交所發出的問詢函可以看出,監管部門雖然沒有直接指出評估機構在采用市場法評估時沒有考慮商鋪的大幅度增值的所得稅影響問題,但顯然已經關注到了商鋪的評估價值與其實際現金流量特征難以匹配的事實,并對僅采用市場法評估的合理性提出問詢。有經驗的評估師都知道,在對這類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權價值評估時,如果其商鋪采用市場法的評估結果,且增值幅度較大的話,就意味著企業未來的應納所得稅額會因該商鋪的計稅基礎偏低而增大,導致企業未來實際的現金流量與其市場價值很難匹配。實務中比較常見且更為恰當的做法是對商鋪采用假設開發法或收益法評估,并在評估中根據商鋪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估算扣除涉及的所得稅費用。后據了解,該上市公司在監管部門的關注下取消了這項增資事項。

     

    二、國內評估機構的做法

    企業價值評估中,被評估單位的主要資產通常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等其他資產,主要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遞延收益、遞延所得稅負債等非流動負債,其中有許多資產和負債的評估涉及所得稅的處理。目前,國內評估機構的做法還不夠統一,針對不同資產、負債的所得稅影響的評估處理也不完全一致。據調查,除一般工業企業產成品的市場法評估中均會考慮扣除所得稅費用外,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賬款、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遞延收益等資產負債項目的評估,有的評估機構會根據評估結果與賬面價值的變動情況,相應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有的評估機構則不會考慮評估值的增減變化,對于企業賬上已經反映的遞延稅項依舊按照賬面金額確定評估值;而對于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評估增減值,絕大多數評估機構未考慮其所得稅影響;大部分評估機構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中披露未考慮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未對資產評估增減值作任何納稅準備,但仍有相當一部分評估機構對此未作任何提示。據統計,全國排名前30的評估機構中,披露未考慮評估增減值可能產生的所得稅影響的機構有19家,占比63%,未作任何披露的機構有11家,占比37%。這表明,大部分評估機構已經認識到了資產基礎法評估中,被評估企業主要資產評估增減值對于股權價值可能產生的所得稅影響,只是鑒于所得稅影響的復雜性、不確定性和執業習慣而未作具體測算,部分機構基于審慎性原則在評估報告中對此加以披露,以提醒報告使用人在交易談判時可以結合評估結論、增減值的大小和市場博弈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考慮評估增減值對于評估結果的稅賦影響,從而最終形成雙方都能接受的交易對價。

    然而,以特別事項說明的形式加以提示并不能完全達到預期的效果。由于大多數的評估事項涉及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又多以評估結果直接作為定價依據,極少有在評估結果的基礎之上再做調整的,原因主要在于國資監管文件對于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差異幅度的限定,市場主體自行協商調整定價將面臨一定的決策風險。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第十二條的規定,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同級財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镀髽I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第十三條也有類似要求,“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币虼,僅僅披露并不能解決評估結果和交易定價合理性的實際問題。

     

    三、國際同行給我們的啟示

    (一)《國際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中的稅收攤銷價值(TAB)

    2017年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組織翻譯的《國際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第80條在對無形資產評估的特殊考量中提出了“稅收攤銷收益(TAB)”的概念,該準則指出,因為企業購置的無形資產可以攤銷,允許稅前扣除,降低納稅人的稅務負擔,有效增加現金流。因此,根據評估目的和評估方法,評估無形資產時考慮TAB(Tax Amortization Benefit or TAB)的價值可能是適當的。同理,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僅無形資產可以產生抵稅收益,企業購置的不動產和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也可以產生類似的“稅收折舊收益”。相對于利息稅盾而言,資產折舊攤銷的稅盾效應被統稱為“非負債稅盾”。

    與國際評估準則關于無形資產評估中需要考慮加回TAB不同的是,企業價值評估中涉及的無形資產往往沒有賬面價值或者賬面價值極低,即便其市場價值遠遠大于賬面價值,但由于該部分評估增值不被允許稅前扣除而不具有抵稅效應的稅盾價值。因此,企業價值評估時,對于采用收益法確定企業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價值的評估增值便無需再加回TAB(實務中收益法評估時往往會考慮所得稅費用的扣除),相反,對于采用其他諸如市場法或重置成本法確定的資產評估增值卻需要考慮不具備TAB的折價。

     

    (二)美國聯邦稅務法院估價判例

    2020年8月出版的由中山大學教授楊小強和美國圣路易斯華盛頓大學國際稅法法學博士鄭伊編著的《美國聯邦稅務法院估價判例》中收錄了至少三個與本文探究問題相關的案例,揭示了美國評估專家對于標的公司擁有資產的“未實現的資本利得稅”對評估對象(股東權益)折價的討論和分歧。案例顯示,評估專家、稅務機關(評估報告使用人)和聯邦法院已經形成共識,他們一致認可資產的評估增值對股權價值存在一定的“未實現的資本利得稅折價”(built-in capital gains taxes,又稱“內在資本利得稅”)影響,所不同的是對于這一折價的估算,是采用折現的方式,還是非折現的方式,以及在折現期的長短等方面的分歧。案例表明,大多數的評估專家、稅務機關和法官認為,評估中應根據增值資產預計的持有期或出售時間,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計算在預計出售日期轉讓增值資產應繳納的資本利得稅并折現,進而依據該資本利得稅現值與股東權益價值的比率,確定對股東權益價值的折價。部分納稅人和個別法官則主張直接根據增值額和稅率計算未實現的資本利得稅折價而無需折現。

    美國聯邦稅務法院在一起遺產稅的案件審理中指出,評估專家在評估公司股份的公允市場價值時,使用了凈資產估價方法(國內稱為“資產基礎法”或“成本法”),評估專家對ABC公司的資產評估凈值進行了折扣,以充分體現截至評估基準日與ABC公司的增值資產相關的未實現資本利得稅。潛在的購買者在確定ABC公司股份支付的公允市價時,必然會考慮ABC公司的基礎資產在歷史上高達數百萬元的且尚未納稅的資產增值額的影響。內行的、理性的購買者也會基于公司層面上的資本利得稅對該項資產評估增值提出折價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尚未繳納資本利得稅的基礎資產增值額會在假定的銷售股票中大幅度影響公司的股價,那么對公司股票(股權)的估值(即股權在假設交易中的轉讓價值)應當體現由資產增值引發、在公司銷售或處分財產時所繳納的資本利得稅義務。

    美國聯邦稅務法院審理的另一起遺產稅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同樣是,死者擁有的BCD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是否存在未實現的資本利得稅(built-in long-term capital gain tax liability)的扣除問題。法庭認為,如果自愿買方購買的不是BCD公司的股權,而直接購買和BCD公司持有的該項資產一樣的金融產品,則其根本不必要承擔由BCD公司的較低的計稅基礎而引起的高額資本利得稅。法庭最后作出的判決表明,考慮到“簡便易行”和更加具有“確定性”,允許基于清算假設,BCD公司出售其所有資產,且不必折現,直接扣減相關資產存在的未實現資本利得稅義務。

    上述司法判例中的資本利得稅,是指對非專門從事不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納稅人,就其已實現的資本利得征收的一種稅。資本利得系指房地產和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由于其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增值,而帶給其擁有者的收益,包括未實現的和已實現的資本利得兩種類型。資本利得稅對已實現的資本利得課征的一項稅種。雖然中國沒有開征單獨的資本利得稅稅種,但是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稅中包含了對部分類似資本利得項目的征稅,相關房地產和有價證券的增值將會體現在資產處置時的應納稅所得額之中。

    通過進一步分析我們不難理解,美國評估專家使用的“未實現的資本利得稅”(內置的資本利得稅)與本文所稱的“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及我國所得稅準則中的“遞延所得稅”概念在內涵上極為相似,在某種意義上“未實現的”也可以理解為內在的、未來的、遞延的,未實現的資本利得稅折價相當于遞延所得稅負債。

     

    四、我們的思考與建議

    (一)考慮評估增減值所得稅影響的合理性、必要性

    眾所周知,企業并購中一直存在著是購買“資產”還是購買“股權”的選擇。購買資產可能會增加流轉環節的交易稅費,但購買方支付的對價會形成新的計稅基礎,可以在未來經營中稅前扣除,從而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購買股權可能會避免交易環節的稅費,但企業股東的變更并不會改變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并購企業主要資產的評估增值無法像從市場上直接購買的資產那樣按照市場價值計提折舊和攤銷、結轉成本,享受不到資產折舊、攤銷和處置時高成本所帶來的抵稅效應,當然,評估減值也不會減少其原有的稅前扣除金額,這表明一項資產單獨交易下的市場價值與其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通過股權形式轉讓下的價值表現存在著顯而易見的差異,這種差異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顯然,在持續經營前提下,對企業價值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和股權交易定價時,如果不考慮評估增值的所得稅影響,極易將原本應由賣方承擔的稅務風險轉嫁給買方,相應的,如果不考慮資產減值的所得稅影響,則將遺漏和低估減值資產的抵稅效應。因此,我們認為,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價值時,認識到被評估單位主要資產的評估值與其市場價值存在的差異,考慮資產的評估增減值因無法改變其計稅基礎而存在的折價或溢價是合理的,尤其是對于擁有大量不動產的企業且以資產基礎法評估結果作為最終定價依據的更是必要的。

    研究中我們發現,雖然現行資產評估準則并未直接指出資產基礎法下企業價值評估是否需要考慮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但在《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中已經明確肯定了不同情形下資產評估方法的區別和價值類型的差異!顿Y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價值時,各項資產的價值應當依據其具體情況選用相應的評估方法得出,所選方法可能有別于其作為單項資產評估時的評估方法,應當考慮其對企業價值評估結果的貢獻。評估人員應當明了,在企業價值評估時,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作為企業主要資產的構成,其價值一般受其對企業貢獻程度的影響。作為企業資產組成部分的資產與作為單項資產評估對象時的區別之一就是其計稅基礎的不同,給企業帶來的與所得稅相關的現金流和經濟利益的不同,評估中理應按照評估準則的上述規定相應做出不同的評估處理。

    研究中我們還注意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于2019年8月2日發布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62號),該通知規定,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其改制上市過程中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被允許扣除。這份文件的規定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了,絕大多數不符合條件的諸如非國有企業或者國有企業非以改制上市為目的的評估增值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不管被評估企業是否按照評估結果調賬,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具備抵稅效應的稅盾價值。這進一步說明,評估師對于大量不符合條件的一般企業的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加以考慮是十分必要和恰當的。

     

    (二)如何考慮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

    在我們已經充分理解和認可考慮評估增減值所得稅影響的合理性、必要性的情況下,如何評定估算就成了我們思考的重點,在此我們不妨再學習一下《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也許會得到某些啟發。

    所得稅準則從資產負債表出發,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和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的差異區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據此確定每一會計期間的所得稅費用。所得稅準則采用債務法核算企業所得稅,完整地體現了資產負債觀。從資產負債表的視角來看,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企業在持續持有及最終處置資產的一定時期內,該等資產為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而其計稅基礎代表的則是在這一期間,該等資產按照稅法要求可以被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一項資產的賬面金額小于其計稅基礎的,表明該項資產在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低于依據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產生可抵減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減少未來以應交所得稅方式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因而確認為一項資產。相反,如果某項資產的賬面金額大于其計稅基礎,則兩者之間的差額將會在未來期間產生應納稅金額,增加未來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交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形成經濟利益流出的義務,因而確認為一項負債。熟悉企業會計業務的人都知道,在會計期末當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價格上漲的時候,企業會在調增資產賬面公允價值的同時依據所得稅準則相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當企業針對應收賬款計提預期信用損失、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對長期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時,同樣也會依據所得稅準則相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同樣道理,企業價值評估中各項資產的評估值代表的是被評估單位在持續持有及最終處置該項資產時的一定期間內能夠為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而其計稅基礎(通常也就是其賬面價值)則是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評估值大于計稅基礎(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不能被稅前扣除,那么就需要在確認資產評估增值的同時,參照所得稅準則的思路相應再確認一項企業未來的義務——遞延所得稅負債。相反,資產的評估值小于計稅基礎(賬面價值)的部分,也不妨礙企業依舊可以按照賬面價值稅前扣除,相應的我們在資產評估減值的同時,需要再確認一項企業未來抵稅的權益——遞延所得稅資產。因此,我們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中,可以借用所得稅準則中的這兩個科目,并根據評估增值額或減值額與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率計算確定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用以反映資產的評估增減值對企業價值評估結果的所得稅影響。針對評估增減值采用相應所得稅率直接估算得出的遞延所得稅,可以理解為是對相關資產負債評估結果的一種折扣或調整。這種處理方式不僅思路清晰、簡便易行,而且便于與合并對價分攤的結果對比分析,消除本就不該存在的所謂非核心商譽。同時,保持了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的評估處理方式與企業日常會計處理方式的一致性,有助于評估報告使用人更好地理解企業價值資產基礎法的評估結果。

    當然,我們也可以參考美國同行的做法,針對被評估單位自用的、長期持有的各類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等長期資產,結合預計的持有時間,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采用折現的方式來反映評估增值的所得稅影響;而對于被評估單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存貨和其他持有待售資產等,則可以不考慮折現。

    此外,評估中還應結合對相關資產具體評估方法的應用分析,來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考慮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一般而言,當采用收益法(如礦業權評估的現金流量折現法)、假設開發法評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在建開發產品的評估)時,評估過程中通常已經考慮了所得稅的影響,無需再重復計算。

     

    (三)我們的建議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評估師應正視市場主體的合理關切與訴求,正確理解評估準則的精神實質和內涵,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價值時,不僅要充分識別和評估各項資產和權益的現行市場價值,還要關注與之相關的各項負債和義務是否得到了充分揭示,建議在必要及切實可行的前提下,針對各項資產負債的評估增減值考慮其所得稅影響,以更加全面、客觀、合理、公允地反映企業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的評估結果,同時,就是否已經考慮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所得稅影響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中予以明確披露。

     

    【參考文獻】
    [1]鄭伊 楊小強.美國聯邦稅務法院估價判例.中國財經出版傳媒集團經濟科學出版社2020.8
    [2]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國際評估準則2017.中國財經出版傳媒集團經濟科學出版社2017.9
    [3]岳修奎 王延龍 紀學春.成本法下企業價值評估實務.江蘇人民出版社2021.6
    [4]趙強.無形資產評估中稅收攤銷收益(TAB)的估算.中國資產評估,2019(09)
    [5]蔣筱剛.關于企業合并中由資產評估增值產生的遞延所得稅思考.財務與會計,2015(11)

     

    作者單位:中聯資產評估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本文已刊載于《中國資產評估》2022年第9期)

    Copyright © 1997-2022,www.pepecangrejo.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權所有:中聯資產評估集團 京ICP備19009834號-2
    精品无码一区二区三_丰满亚洲大尺度无码无码专线_中文字幕亚洲无线码_国产AV无码一区二区三区
  • <nav id="kmgqs"><code id="kmgqs"></code></nav>
    <menu id="kmgqs"></menu>
  • <xmp id="kmgqs"><nav id="kmgqs"></nav><xmp id="kmgqs"><nav id="kmgqs"></nav>
  •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